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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者诉开发商因高压变电站电磁辐射污染要求退房案

案情

某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,住宅区内建有一座1000千伏以上变电站。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 任何建筑,后因该小区配套设施完善,深受购楼者喜爱,房地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,便在

离变电站不到2米的地方开始修建座大型居民楼。后来与开发商签订了《商品房预冉合同》.预购 该楼的人们通过环保宜传资料得知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因素,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损害,便纷纷向小区开发商提出异议。开发商即告知.该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审查 批准,不存在违法问题,对购房者的要求不予理会。购房者无奈,便以规划局和开发商为被告.

问题

1)本案是否违反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?为什么?

2)法院址否应当受理钩房者的起诉?

分析

1)本案开发商和规划局违反了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第20条的规定:“在集中使川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圈,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,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。本案中变电站电乐已超过100千伏,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.在其周围附近不川建设居民楼。因此.规划局审夜批准开发商在离100千伏的变电站不到2米的地方修建居民楼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。

2)本案法院不应受理购房者的起诉。因为购房者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.,其中要求撇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,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:而要求解除购房合同.返还购房款则麟于民事诉讼的范畴,应以房地产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。本案中.购房者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,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.法院应告知购房者分别起诉。